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二)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二0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律師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律師
曾能煜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重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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