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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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覊押之,同法第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且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抗告人以其有固定住所及正當事業,又其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現已執行期滿,本件目前經本院發回原審法院更審,並無積極證據足認抗告人有犯罪情事,乃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云云。原審法院以抗告人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鄭三源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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