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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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號
抗告人捷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德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三七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第二審之程序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訴之追加,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於第一審係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尾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二萬二千五百三十九元,嗣於上訴第二審後之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中,另行主張依民法第八百十六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本件報酬之利益,此為訴訟標的之追加,而相對人已表示不同意,原法院依前揭條文規定,認抗告人上開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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