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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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繼承遺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
再抗告人乙○○
甲○○ 夏晉侯 夏晉瑜 夏晉瓊 夏晉國 共同代理人錢濟鄂右再抗告人因聲請繼承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家抗字第一○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為不服原法院裁定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從而,非因原法院裁定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自無對之聲明不服之餘地,此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本件再抗告人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認其抗告為有理由將台北地院裁定廢棄,發回該院更為裁定。再抗告人並未因原法院此項裁定而受不利益,依首開說明,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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