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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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林俊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曾聖恩 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