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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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劉姿麟 即 劉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煜雄 即 高克孝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00
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