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劭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杜劭倫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姚懿珊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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