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0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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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4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40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千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40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