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03號上訴人 陳素萍 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0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