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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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告周 黃文裕
周 黃炳焜 周 黃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足資參照。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 周黃文裕 之債權人,而被告周黃文裕、周黃炳焜、周黃文俊公同共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遂代位被告周黃文裕請求分割上開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000元(計算式:55㎡×12,000元/㎡×被告周黃文裕之應繼分比例1/3=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