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8年上易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一О號
上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瑞輝律師右被告因竊盜等案案件,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前開所為判決正本應加附表㈠至㈣。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以裁定更正之。
經查本件判決原本有事實之附表㈠㈡㈢㈣,正本漏未檢附,致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手段及行為態樣│財物│行為人│├───┼─────┼────┼────────┼──────┼────┤│一│八十八年三│台東市常│恐嚇應以十萬元買│新台幣十萬元│甲○○│││月二十六日│德路二十│下冷氣機四台及熱│││││上午十時│二號│水爐一台,否則拆│││││││毀屋內裝潢及放火│││││││燒屋,未遂│││├───┼─────┼────┼────────┼──────┼────┤│二│八十八年四│台東市常│恐嚇應以十萬元買│同右│甲○○│││月十七日晚│德路二十│下冷氣機四台及熱││綽號國瑞│││上八時許│二號│水爐一台,否則拆││男子│││││毀屋內裝潢,未遂│││├───┼─────┼────┼────────┼──────┼────┤│三│八十八年四│台東市常│竊盜既遂│鋁紗門一個、│甲○○│││月十六日上│德路二十││抽屜二個、燈││││午十時│二號││具二組(含燈│││││││泡一個、日光│││││││燈五支、木門│││││││一扇││├───┼─────┼────┼────────┼──────┼────┤│四│八十八年四│台東市常│竊盜既遂│鐵捲門,含馬│甲○○│││月二十二日│德路二十│請不知情之 林金松 │達乙具│間接正犯│││上午十時許│二號│拆走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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