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被告 崔守平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崔守平羈押期間自八十九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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