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佑敬右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七號被告張佑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俞華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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