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一七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0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㈠、㈡所示之物及水壼壹個均沒收。
事實丙○○夥同 林良榮王佃丞林國明 (以上三人均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上午起,在臺東縣延平鄉清霧山莊附近產業道路二點三公里處,架設鴿網盜捕中華民國信鴿協會、台灣省信協會、台北縣信鴿協會桃園縣信鴿協會所屬之賽鴿,先後連續竊得鴿子一百二十三隻。嗣於八十七年五月八日下午六時許,在臺東縣鹿野鄉高台坑九號丙○○住處後之產業道路上,查獲林良榮、王佃丞、林國明及丙○○等人,並扣得鴿子一百十六隻,及渠等所有供捕捉上開鴿子所用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丙○○所有之餵鴿子所用之水壺一個等物。又於同日晚上十時許,在上開丙○○住處廣場上查獲林良榮等人所駕駛之WU-二三四七號吉普車內,查獲渠等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其內鴿子七隻。
案經台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丙○○矢口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林良榮、王佃丞、林國明固有到伊家中,惟伊確不知他們有網鴿子云云。惟查被告如何於前揭時地與同案被告林良榮、王佃丞、林國明等人共同謀商找竊網賽鴿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林良榮、王佃丞、林國明分別其等所涉竊盜一案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號竊盜案中供承不諱。依林良榮於偵查中供稱被告知道上開網鴿子情事,並提供水壼供渠等使用等語(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號卷第三十七頁)被告於警訊中亦坦承不諱,參酌渠等捕得鴿子後係放養於被告家後面,而被告係前往取回其提供餵養鴿子之水壼時,在產業道路上為警發覺因而查獲上情,有警訊筆錄及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附卷可稽,並經被害人 于金鵬 、己○○、丁○○、戊○○、甲○○、 李恆德 、乙○證述在卷,復有贓物領據、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及扣案之水壼與附表所示之證物可資佐證。按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共有同犯意之聯絡,不問明示或默示之合致,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既知情在先,復提供水壼餵養鴿子,足見其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就其行為負共同責任。何況共同被告林良榮、王佃丞、林國明等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另案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閱原審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號林良榮等竊盜一案全卷審認無訛。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與林良榮、王佃丞、林國明四人相互間,於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等一次架網,先後捕獲依序飛來之鴿子共計一百二十三隻,係侵害各鴿子所有人不同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應從一重處斷,並引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原判決漏未論述及引用刑法第五十五條,自有可議。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可取。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架設鴿網捕捉競翔途中之鴿子牟利,嚴重影響賽鴿運動之正常運作,否認犯行,所生危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水壼一個,為被告及共犯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全省賽鴿協會聯絡電話簿四張、火車貨運單八張、鴿網製作尺寸單一張,係另案被告 林炎宗 所有(業經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號判決認定其未參與本件竊鴿犯行確定),且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公訴人請求一併宣告沒收,尚有未合,自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土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莊謙崇
法官黃永祥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附表㈠:
鴿網一件、鳥袋三個、籐製鳥籠三個、鐵製鳥籠一個。
附表㈡:
竹籠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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