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十一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一)原告請求撤銷,被告要求債務人即原告支付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88年10月16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告陸萬捌仟元及執行費用陸仟貳佰零陸元等金額;(二)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扣押原告於第三人之債權新台幣陸拾壹萬貳仟玖佰叁拾肆元。如計算至起訴之日即96年10月24日止,共96個月,合計被告於執行程序中所請求原告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柒佰玖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計算式:775,774+(68,000×96)+6,206+612,934=7,922,914),自應以此核定為訴訟標的金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玖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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