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三年五月間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者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八六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七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