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保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執行羈押,茲據聲請人以其父喪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經核尚無不符,應准其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或同額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董武全法官李文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