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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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外交部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0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1,222,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彩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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