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一澤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