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8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