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勞訴字第9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告遠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被告 長鴻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鍾賢斌 律師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複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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