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以被告所犯附表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2、3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減刑,惟其與附表所列餘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刑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