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童淑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中市私立光華高級│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94年10月18日│5,000元│DA一二二二八七││││工業職業學校 黃一 │行│││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