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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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告 李師彭 被告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新北市○○區○○街○○號、71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鄰近房地民國104年11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叁萬伍仟柒佰捌拾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總面積(31.42+55.71)平方公尺×系爭房屋鄰近房屋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06,000元=9,235,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