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87號原告鉅豐人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沂吟 被告 陳佳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