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52號原告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 律師被告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