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792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被告 黃新發

日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0條但書的規定,如果有共同管法院的話,則以共同管轄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本院卷第7頁),侵權行為人即被告黃新發的居所也在台北市士林區,依上事實,可以認定士林地方法院為本件的共同管轄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誤會,應職權將本件移送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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