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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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9,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