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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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吳憲仁
代 理 人  陳怡融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港聯大宗
物流有限公司、 洪廷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86
號),惟上開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萬6,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
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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