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 高育民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訴人 高育仁 訴訟代理人 蔡良靜 律師被上訴人黃滿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 張文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七頁倒數第二行關於「嗣系爭4筆土地及847建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嗣系爭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3筆土地及847建號建物」,第八頁第五行關於「752地號等4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應更正為「752地號等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莊俊華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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