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79號上訴人黃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育民 、 高育仁 等2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0月1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8,298,46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9,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到院,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