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賴志雄 被告 邱瑞珍
林添貴 林福財 林福壽 林福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共10,91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主張取│價額(新臺幣)││○○○鄉○○段│(元/㎡)│㎡│得面積比例││├──┼────────┼──────┼────┼─────┼───────┤│1│344│1,000│7,449│1/2│3,724,500元│├──┼────────┼──────┼────┼─────┼───────┤│2│334-2│1,000│14,378│1/2│7,189,000元│├──┼────────┴──────┴────┴─────┼───────┤│合計││10,91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