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附民原告 黃芝誼
黃善蓁 黃美蓮 黃順煌 附民被告 黃俊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訴字第9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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