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0號聲請人 李蔓伶
邱雅芬 邱嵐欣 邱澤涵 相對人 邱境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29,479,719元【計算式:20,165,499元+9,314,22
0元=29,479,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新臺幣)││○○○鎮○○段│(元/㎡)│㎡││├──┼─────────┼──────┼────┼────────┤│1│243│18,021│1119│20,165,499元│├──┼─────────┼──────┼────┼────────┤│2│243-1│17,574│530│9,314,220元│├──┼─────────┴──────┴────┴────────┤│合計│29,479,7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