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4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