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0號上訴人 賴韋銓 被上訴人 賴登福
賴金良 賴火明 賴溪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被上訴人 賴溪河 監護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陳詩齡 被上訴人 賴真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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