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瑞祥 債務人 謝鴻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101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編│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號││(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一│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新臺幣)│百年八月三日至一百年九│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其超││││月三日按利率年息百分一│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點五計算之。)│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001│275,000元│一百年八月三日│一百年九月四日│└──┴────────┴───────────┴─────────────┘┌──────────────────────────────────────┐│附表二:利率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2│2,956│3.2516│逾期六個月以內者。│├──┼────────┼─────────┼────────────────┤│003│2,956│3.5472│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