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2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55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現已與告訴人乙○○及合夥人 陳大元 之繼承人 陳冠昇院玉雪 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全部和解金額,告訴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願意給被告自新的機會(見本院卷第22頁反面,99年3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足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
2年,用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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