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6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5月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