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85號原告 黃靖雅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