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