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二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葉巧雲
  送達代收人 葉巧雲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九
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貳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
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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