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沙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沙訴字第一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萬元,折合銀元玖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壹拾叁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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