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沙訴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肆拾捌萬元,折合銀元玖佰肆拾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肆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貳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