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東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貳拾參元。
本件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經本院竹東簡易庭以八
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五一號裁判確定,應由相對人丙○○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二分之一、相對人乙○○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四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
右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計算書:
一、相對人丙○○部分
┌──────────────┬───────┐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276÷2=138(溢│一百三十八元│
│繳二百零一元之裁判費已通知聲││
│請人領回)││
├──────────────┼───────┤
│第一審送達郵費467÷2=233.5│二百三十三點五│
││元│
├──────────────┼───────┤
│差旅費1200÷2=600  │六百元│
├──────────────┼───────┤
│測量費8000÷2=4000│四千元│
├──────────────┼───────┤
│本件送達郵費102÷2=51│五十一元│
├──────────────┼───────┤
│合計138+233.5+600+4000+51│五千零二十三元│
│=5022.5│(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
└──────────────┴───────┘
二、相對人乙○○部分
┌──────────────┬───────┐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276÷4=69(溢│六十九元│
│繳二百零一元之裁判費已通知聲││
│請人領回)││
├──────────────┼───────┤
│第一審送達郵費467÷4=116.75│一百一十六點七│
││五元│
├──────────────┼───────┤
│差旅費1200÷4=300  │三百元│
├──────────────┼───────┤
│測量費8000÷4=2000│二千元│
├──────────────┼───────┤
│本件送達郵費102÷2=51│五十一元│
├──────────────┼───────┤
│合計69+116.75+300+2000+51│二千五百三十七│
│=2536.75│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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