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3號
原   告 豪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4月2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交付彰化縣員林鎮農會發票日各為99年
  5月31日、同年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面額
  各陸萬元支票5張,支票號碼0000000至0000000號及發票日
  99年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100年1月31日、同年
  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面額各伍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
  至0000000號7張交原告收受,如一期未兌現即視為全部到期
  。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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