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訴字第2005號上訴人 楊鈺筠 被上訴人 林益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2年10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6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於
000年0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㈡第366至36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