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禾楹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 律師被上訴人即 沈盈君 附帶上訴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盈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李佳芳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