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0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鈺筠 上列上訴人楊鈺筠與被上訴人 林益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肆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