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831號聲請人 何朝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自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831號聲請人 何朝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自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